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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田田法典 于 2010-8-29 22:49 編輯 9 j* @9 H6 `& W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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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二期購房戶,去年10月份,我們交了定金20000元,售樓人員承諾房價2200元/每平方米,將會比一期每平米最多高100——200元,3-4月出房價。; ~2 {4 M$ p1 R/ V7 {
% n Z. c, w$ B* F+ W 然而,在交定金后我們購房戶在預期時間內曾多次詢問房價和簽訂合同等事宜,該售樓部一直以多種理由拖延時間長達半年,直到2010年8月6日才告知我們陽光華庭二期商品房的驚人價格,比一期高500元/每平米,* g0 ~/ X5 u9 L%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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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的目的很明確,用定金拖住購房戶,商品房整體漲價后再出價,這種做法哪有人性,天理何在,希望熱心人能幫幫我們這些無助的余下陽光華庭二期購房戶,該向哪些部門投訴,打官司。 ; c. ~. n* G1 I.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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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田法典答復內容:! ]( |2 ?2 L; Q5 B
大家不要著急,如果以上反映的情況屬實,給出如下法律意見供參見。
1 N3 X8 m* }+ } N s/ M這是一起簡單的民事糾紛法律關系,我國《合同法》可以救濟大家。8 P n! _3 `4 @/ ^9 I, B
首先,合同法第13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根據《合同法》第14條的規(guī)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逗贤ń忉專ǘ返谝粭l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標的和數量的,一般認為合同成立。一項合同如果具備了當事人、標的及數量3項內容,就應當認為具體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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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業(yè)主在去年十月份,交了定金2萬元,售樓人員承諾房價2200元。各位業(yè)主是基于2200售樓人員承諾的房價認為合適,才愿意交定金購買地產商的樓盤,而地產商讓大家交了定金,已經和每位業(yè)主成立了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法律關系。也就是說,基于事先約定好的標的(價格)雙方都應履約,促使交易后續(xù)行為的積極順利完成?!段餀喾ā芬?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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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O }* C! D- Z, V W& |現在地產商不遵守合同約定擅自提高房價,其行為已經明顯構成合同的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法>>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0 e4 S& N# q: ` Y5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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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確實想要房子又不想多出錢的話,建議起訴,不動產是屬于專屬管轄,只能是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即:余下法院。訴訟請求是: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 R4 _- i6 B( t
肯定有一些人讓這事鬧得想退房,可以與開發(fā)商協商,退還本金兩萬及利息(銀行貸款利息),如果開發(fā)商不愿意,不用和他糾纏,直接起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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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 g, `! @5 e; f+ q具體起訴辦法:本案涉及當事人人數眾多,屬于共同訴訟,不妨大家統(tǒng)一集中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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