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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A公司為一家餐飲企業(yè)。今年1月,A公司與B公司共同投資成立注冊公司C,主要經營酒店經營管理業(yè)務。其中A公司以土地使用權投資,該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800萬元,評估價值(公允價值)1000萬元,享有40%股份,B公司以資金1500萬元進行投資,享有60%股份。同期C公司對該土地進行了“三通一平”處理。今年6月,A公司將其持有的40%的股權以1400萬元價格轉讓給B公司。B公司持有C公司100%股份。這種股東變更/ U* Q5 ]0 z8 ~
后B公司應該怎樣繳稅?3 U* T* h7 O0 M$ K# R2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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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guī)定,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視同銷售收入。A公司將土地使用權投資給C公司,因資產的所有權屬發(fā)生了改變,應確認收入的實現,該土地使用權公允價值1000萬元與賬面價值800萬元的差額200萬元應計入A公司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 Q0 }5 x* n1 N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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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b: L& d2 e- K q7 m* T7 CA公司轉讓股權的行為,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企業(yè)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投資資產,是指企業(yè)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yè)發(fā)生注冊資本變更 或投資資產的成本變動時,準予扣除。因此,A企業(yè)相應的投資成本是可以扣除的。應將股權轉讓價格1400萬元與投資資產的成本1000萬元的差額400萬元計入A公司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B公司向丙公司投資1500萬元以及收購A公司持有的40%股權的行為,均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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